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陕西、江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中材总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额度的请示》(中建总财发[2003]1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47.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平顶山电收尘器厂   152    河南平顶山
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兖州矿山工程公司  63    山东兖州
3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矿山工程公司  92    天津
4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公司    86    陕西西安
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上饶机械厂      40    江西上饶
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上铙滑模工程处     0.8  江西上饶
7  中非人工晶体研究院            41    北京
8  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32    北京
9  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          36    山东淄博
10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57    江苏南京
11 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23    江苏南京
12 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         8    江苏苏州
13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           8    陕西咸阳
14 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         5    江苏苏州
15 中国建筑材料建设南京矿山工程公司     4    江苏南京
      合计               6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