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具体税率见呵耋。从2004年6月1日起,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两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见附表。
  请通知各地海关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
附件: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点击右侧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