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4]3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
  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98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9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45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50      太原
5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65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30     哈尔滨
9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6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440      福州
15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8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3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56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2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2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6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350      南京 
合  计          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