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件自2008.01.17日起失效。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