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文件,本文自2007.8.16日起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