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赀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0x20企业名称0x20金额(万元)0x20所 在 地
10x20广东电网公司0x2013370x20广东
20x20广西电网公司0x201550x20广西
30x20云南电网公司0x201520x20云南
40x20贵州电网公司0x202200x20贵州
50x20海南电网公司0x20360x20海南
60x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0x20850x20广东
0x20合计0x20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