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关于2005 年底到期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已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联合上报稿中建议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1 项(详见附件)。为严格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2005 年第43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使“十五”期间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平稳过渡到“十一五”期间,在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不包括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9、四、五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货物,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准予先凭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放行手续。待国务院正式批准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后,总署再行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和退保结案手续。
对于总署已下发2005 年度免税商品清单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清单内商品,在2006 年内到货的,原则上仍可按2005 年度免税商品清单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