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61号公告--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61号公告),本文件自2009.09.01日起废止。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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