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