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9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9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