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本文件自2012.12.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9、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1.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名称发生变更的*9、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