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文件自2012.07.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9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
  2. 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3.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
  4.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5. 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6. 江阴保税物流中心
  7. 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8.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9.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
  10. 日照保税物流中心
  11. 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
  12. 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
  13.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4. 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15.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16. 南昌保税物流中心
  17.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18.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19.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
  20. 沈阳保税物流中心
  21. 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
  22. 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23. 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