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