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9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税务总局将各地2008年、2009年从*9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见附件1、附件2)进行了统计,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2009年从“关注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出口企业名单,是税务总局通过抽取数据产生的,抽取数据可能不完整,请各地税务机关以附件1、附件2为基础进一步整理、补充,并对这些出口企业2008年、2009年从“关注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退税情况进行清查,具体要求:
  (一)对清查中涉及的出口企业须按照国税函[2010]143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出口企业函调有关回函内容属于特别关注信息下列情况之一的,自2010年6月1日起两年内,税务机关对该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六种情形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期限进行管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的企业,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为准),税务机关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同时,对此类出口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日常审核,定期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加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管理,定期核查企业的备案单证是否齐全、真实等。
  1.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2.有关特别关注信息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供货企业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不符;
  3.供货企业非自产货物购进业务不真实或存在异常情况;
  4.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5.存在国税函[2010]143号附件所列上述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为有必要从严管理的。
  二、对属于本通知*9条规定所列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情况中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各地税务机关今后对其出口退税管理应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执行。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将从“关注企业”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核查情况填写《从*9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退税核查情况表》(见附件3),并于2010年7月30日以前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1.2008年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购进货物出口企业名单(略)
  2.2009年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购进货物出口企业名单(略)
  3.从*9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退税核查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