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