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10]17号),本文件自2010.12.22日起废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9月16日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下达以前,关于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已超过二十年的,可不必改判。这类犯人,如果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减刑条件的,可在减刑时一次将其刑减至二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