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的救济问题,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不能援用给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规定。如果新精减下来的退职老职工,生活有困难时,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