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6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