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外贸部各进出口总公司,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7号《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精神,现将中国银行拟订的《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银、贸双方协商,在省级外贸公司中选择一、二个单位进行试点,并报部、行备案。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是银、贸双方的共同责任。试点的情况望认真总结,年终由银、贸双方共同写出专题报告,同时上报外贸部和总行。如有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运用银行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进出口计划,不断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多快好省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9条 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进出口业务为主,或为进出口业务服务为主,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用于商品流转的合理资金需要,都可向当地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没有中国银行的地方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代办。其具体对象是:
  一、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为华侨、外宾提供商品的商店,符合贷款条件,用于商品流转的资金需要,银行可以贷款。
  对县以下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在具有一定周转金的前提下,可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协商,采取上贷下拨或下贷上转的办法贷款。
  二、非商品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银行不贷款。外贸企业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包装物料资金不足时,银行可暂予贷款;外贸包装公司经营的包装物料,视同商品,银行按批准的贷款计划供应资金。
  三、对外贸信托公司、仓贮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外运公司超定额的资金需要,银行可按批准的企业借款计划,核实贷放。
  四、外贸加工厂(以保管、储存商品为主的外贸加工厂除外)、修理厂、饲养厂等,以及为外贸业务服务的有关独立核算单位,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按人民银行工业贷款、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用外贸信贷指标。
  第二条 贷款的管理
  商品流转贷款实行资金定额供应。分定额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三户,分类管理。贷款定额根据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资金周转计划,计算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可分解到季)作为商品流转贷款定额。
  其计算公式是:
  计划出口总成本+内销销售总成本+计划省外调拨销售收入
  ──────────────────────────
  计划资金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企业向银行借款计划计算公式: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向银行借款计划的商品流转贷款定额
  一、商品流转定额贷款户的具体贷款指标,应根据银行核给企业的上述商品流转贷款定额扣除积压物资,有问题商品,挤占挪用等不合理资金占款确定。转入专项贷款户的不合理资金占款,减少同额指标,收回不合理资金占款,相应增加同额贷款指标。
  二、商品流转临时贷款。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又遇定额贷款户资金不足时,需事前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并提出具体项目和原因,订出归还贷款时间,银行在保证完成全年资金周围计划前提下,逐笔核实贷放,到期收回。企业由于非主观原因影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应申请展期,经审查同意,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时间内,另订归还贷款时间,到期收回贷款。到期没有申请展期或展期后又到期,仍不能归还时,即作逾期贷款,转入商品流转专项贷款处理。
  三、商品流转专项贷款。根据“关于外贸企业几种贷款加收利息的暂行规定”,凡属应加收利息部分,均应从商品流转定额贷款户或临时贷款户中转入商品流转专项贷款户,并规定还款期限。此项贷款,企业应按季向银行提出处理计划,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清理,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及时收回贷款,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四、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要切实贯彻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企业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产品和物资,银行不予贷款。
  第三条 贷款掌握的原则
  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别管理的规定,不准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准用银行贷款搞职工福利或作其他财政性开支;未经批准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不准利用银行贷款向外贷放。
  二、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有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保证。库存商品,原辅材料要符合出口需要,企业购进质量、规格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银行不予贷款。
  三、企业发生亏损,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必须于亏损次月底前拨齐。逾期未拨的亏损,转入专项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在各单位拖欠外贸贷款未解决前暂不加息)。
  四、凡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向开户银行报送借款计划,为银行做好信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借款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生产计划,以及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送开户银行一份,企业主管部门的上述报表及汇总资料应抄送同级银行。
  第四条 贷款计划的编制和掌握
  一、外贸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在批准的贷款指标内掌握发放。凡办理外贸贷款的各级银行(包括人、农、中三行)均应按年编制商品流转贷款计划,并详列编制依据和实现计划措施,报上级行同时抄报中国银行有关分支行。中国银行省、市、自治区一级分行应汇集人、农两行计划(包括辖内行计划),于当年十二月底前上报总行。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后层层下达,贯彻执行。如需追加、调整贷款指标,应事前提出申请,报上一级中国银行批准。
  二、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指标以内,审查批准辖内行和省属外贸企业季度贷款计划指标。当地银行在批准的季度贷款计划指标以内,掌握发放贷款。
  三、周转指标的使用,由省、市、自治区一级分行,统一掌握。年度中间,由于企业季节性、临时性集中进货等原因,确需临时超过年度贷款计划指标增加贷款时,可用此项贷款指标调剂解决,但必须于年末以前归还。
  四、内地派往口岸常驻的外贸独立核算单位,在口岸银行开户,其贷款计划送口岸银行,纳入口岸银行贷款计划,直接贷款。
  第五条 帐户设置
  一、定额贷款户:外贸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实行存贷合一,购进商品和商品流通费的支出,销售商品的收入,均应记入此户。
  二、临时贷款户:凡发生超定额贷款记入此户考核,转入往来户支用。
  三、专项贷款户:根据“对外贸企业几种贷款加收利息的暂行规定”,凡属积压物资,有问题商品,挤占挪用的银行贷款,逾期超定额贷款,均划入此户。
  四、专用基金存款户:外贸企业提取的和上级拨入的各项专用基金均记入此户,存款有余可按季参加商品流转。
  第六条 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是企业和银行共同的重要任务,银、贸双方应互相协作,密切配合。银行信贷人员应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经常掌握企业经济活动情况,检查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分析库存结构,换汇成本和盈亏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随时或定期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机关报告。协助企业解决商品流通中的问题,促进购进适销对路商品,改善库存结构,帮助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挖掘物资资金潜力,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亦同。中国银行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作若干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