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和海上航运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同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由原规定扩大到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它海事案件,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198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