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拐骗贩卖儿童是严重犯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同有关方面,坚决打击和制止拐骗贩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一、对采取欺骗和胁迫手段,拐卖少年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惯犯、教唆犯、窝主,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犯和骨干分子,采取残酷手段迫害少年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惩处,并选择典型,公开宣判处理,以震慑罪犯。
  二、要让群众懂得,收买被拐骗的少年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不得收买来历不明的少年儿童。对收买被拐骗儿童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无偿向政府交出收买的儿童。经动员不交的,以及有打骂、虐待儿童行为的,应视情给予必要的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严密户口管理,认真审查无户口儿童的来历。凡申请收养儿童的,必须持户口证件、单位证明、被收养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保护人)的证明,经审查无误,再按政策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对没有“迁移证”、“出生证”和其它证明材料而申请收养的,以及收养来历不明的儿童长期不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的,一定要严格审查,弄清来历。
  四、公安机关的户籍、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申报儿童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要认真接待,积极帮助查找,不得推诿。发现儿童被拐骗贩卖,要及时立案,开展侦察调查。对尚未破获的拐卖儿童案件,要认真分析研究,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尽快查破。同时,要加强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繁华场所的巡逻防范工作,部署干警和治安积极分子注意警惕拐骗儿童的可疑现象。
  五、认真做好解救被拐骗儿童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发现被拐骗贩卖的儿童,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查明情况,及时解救,并护送他们回原籍或通知家长接回与家人团聚。任何人不得阻挠解救被害儿童的工作。对解救工作人员进行无理取闹、围攻、谩骂、殴打的,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