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杜绝含三氯乙醛磷肥危害农作物事件的再次发生,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新近关于“要追究责任”、“除经济制裁外,应给以法律判处,并应通报”、“将此事通知有关单位严格把关”等一系列批示精神,特再次通知如下:
  一、凡是各地用含三氯乙醛废酸生产的过磷酸钙,不管其三氯乙醛(酸)含量多少,各级农资部门和基层供销社一律不得采购经营。如果自行决定采购经营,因而造成危害农作物事件的,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不了解含三氯乙醛(酸)磷肥对农作物有危害等情况的,应当进行汇报解释;如果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仍决定让供销商业部门采购经营时,必须有正式批件,哪一级批准的,就由哪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二、社队、街道等办的磷肥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设备简陋,使用的磷矿品位低,有不少产品粗制滥造,多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等级品标准,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用含三氯乙醛废酸生产的。对这一部分磷肥,统由社队等企业自行处理。
  三、当前,我国化肥中氮磷钾肥比例失调,多数地区磷肥供不应求。为了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各地仍将会有外采磷肥的任务。因此,各级供销商业部门一定要严格注意质量,严禁将含三氯乙醛磷肥进入流通渠道和供应农民。
  四、请你们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向社队和广大农民进行宣传,讲明含三氯乙醛磷肥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性,以引起足够重视。
  请你们速将本通知转发各级供销商业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认真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