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治安管理,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北京市制定公布了一批治安管理法规。这些法规是经过调查研究,根据新形势和需要制定的,体现了治安管理从严的精神。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及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九个办法、通告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地方法规,以便使治安管理有法可依,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管好治安。
  
附: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为保障旅店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安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9条 凡对外营业,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游部、招待所、车马店等(以下统称旅店),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中外合资经营,或是专营、兼营、季节性经营,均依照本办法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凡开设旅店,须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的,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经批准开业的旅店,因故停业、转业、迁移地址、变更营业项目,须事先向原发证、照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动。
  第三条 经营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房屋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2)客房通道和床距应保证行走方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疏散。不得自行增加床位。
  (3)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店,须经区、县以上人防部门批准,并出具建筑安全鉴定书;设有两个以上出人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六十米(超过六十米的,须另增开出入口);并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不得用煤火炉取暖。
  (4)分设男女客房,非眷属不准男女同住一个房间。
  (5)设专人负责旅客登记,查验证件,逐项填写清楚,并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组织的会议住宿人员,可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6)昼夜有专人负责门卫值班,旅客出人旅店凭出人证;来客要登记,由值班人员通知被访旅客接待。
  (7)旅店设旅客贵重财物保管室(或由业务室兼管),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对旅客遗留的财物、重要文件,要详细登记造册,认真保管。重要文件转送上级政工部门。重要财物经揭示招领一年无人认领的,按拣拾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对旅客遗弃的反动、淫秽书刊、画报、图片、照片等违禁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封存,及时全部上交公安机关。
  (8)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
  第四条 禁止旅客在旅店从事下列活动:
  (1)酗酒、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奸宿,传播和放映反动、淫秽、迷信的书画、录音、录像,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非法将枪支、弹药、炸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店。
  (3)发放高大声响,喧哗吵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旅客休息。
  (4)私自留客住宿,转租、转让房间、铺位,不经店方同意自行倒换房间。
  第五条 旅店业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行业及治安管理的各项法规。
  (2)公安人员查店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陪同进行,提供方便条件。
  (3)发现旅客中有违反第四条各项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不听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不得包庇、窝住坏人或与旅客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积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以上各项应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凶器的通告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
  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匕首等凶器。
  二、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街道和农村社队,要加强干部、职工、学生、社员和居民的教育,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匕首等凶器的,要动员他们主动交出。广大干部、职工、学生、社员和居民,对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和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和凶器的,要积极进行揭发检举。
  三、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匕首等凶器的,必须在十一月十五日前,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
  四、凡在限期内主动交出上述危险物品和凶器、如实说明情况并保证不再犯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或继续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和凶器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要追究责任。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维护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共秩序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
  为了维护首都影剧院、体育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保护人民利益,严禁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不准在购票、入场、退场时,故意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出入口。严禁倒卖入场券。
  二、禁止在场内怪叫喧闹,随意串台、串座,以及向演出、比赛场地投掷物品或进行妨碍演出、比赛的其它活动。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它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入影剧院、体育场所。
  四、不准随意进入演出、比赛场地和工作场所。
  五、严禁谩骂、污辱、殴打演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
  六、严禁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严禁调戏、污辱妇女。
  七、不准损毁影剧院、体育场所的公共设施和他人的财物。违反本通告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予以批评、制止或勒令退场;对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维护乘车秩序的通告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加强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群众乘车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公共电车、汽车、长途汽车、地铁列车,必须遵守乘车秩序。在站台排队候车,先下后上。严禁扒车、拦车。车到终点站必须全部下车。
  二、乘车必须购票,下车主动出示车票、月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使用违章车票、月票,照章罚款。
  三、不准蹬踩座椅、靠背,不准搬动车上开关、电铃等设施;不准在车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贴、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
  四、乘车时要提高警惕,带好东西,防止丢失、被窃。在车上捡拾物品交司机、售票员、调度员或公安机关处理。
  五、乘车不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调戏侮辱妇女。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火枪和其它凶器乘车。
  七、严禁携带危害群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
  八、乘车时不得以任何借口辱骂、殴打司机、售票员,不得妨害司机、售票员的工作。
  九、公共电车、汽车、长途汽车、地铁列车的司机、售票员和服务人员,要积极宣传本通告,维护好乘车秩序。司机、售票员及乘车人员,有责任协助公安人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乘车人员和司机、售票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违者,车路职工和人民群众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或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维护饭馆餐厅秩序的通告
  为了维护饭馆、餐厅的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正常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用餐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遵守公共秩序;
  二、不准猜拳行令、酗酒闹事;
  三、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
  四、不准高声播放收、录音机,不准弹奏乐器,不准跳舞;
  五、不准乞讨要饭,抓吃抓喝。
  违反上述规定者,饭馆、餐厅服务人员和用餐群众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为了搞好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赌博腐蚀思想,诱发犯罪,影响生产,危害治安。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取缔。
  二、凡在近一年内参与赌博的人,要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登记。街道居民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农村社员到大队治保会登记,干部职工到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讲清何时、何地与何人赌博、输赢情况以及赌资、赌具的来源和去向,保证令后不再犯,并检举赌头、赌棍、设赌抽头的窝主、教唆犯。
  三、赌头、赌棍、设赌抽头窝主、教唆犯,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彻底坦白交代,交出非法所得,揭发同伙,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坦白交代的依法惩处。
  四、因赌博输赢形成的债务,经公安机关核实认定后,一律废除。赌博赢的财物应予交出。
  五、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沿街卖艺的通告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近来,有些文艺团体和个体艺人,擅自在本市沿街卖艺,招引群众围观,妨碍交通,扰乱秩序,影响市容。
  为了维护首都治安、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止任何文艺团体、个体艺人及其他人员在本市街道、胡同、广场进行卖艺活动。违者,广大群众有权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演出道具、罚款、拘留,直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二年一月三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
  为了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维护首都公共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市区街道摆摊出车营业的,必须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经批准出摊、出车营业的,都必须在摊、车的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围挂统一印制的布标,经营者胸前佩戴营业证章。
  三、营业摊、车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准一照多摊,不准涂改、转借、倒卖或与别人伙用营业执照。
  四、营业摊、车必须遵守各项治安管理法规。不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辱骂、殴打顾客,不准打架斗殴、携带凶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不准为坏人窝藏、销售赃物或出售淫秽、迷信等违禁物品。
  五、营业摊、车必须执行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的规定,通过正当渠道进货。不准投机诈骗,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商品抬价倒卖,不准短尺少秤、掺杂使假,欺骗顾客。
  六、营业摊、车要保持食品卫生和营业现场的环境卫生。
  七、营业摊、车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市容、卫生、物价、计量、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对违反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收扣物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停业检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
  对情节严重和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给予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公布,于四月一日实行。登记、申领执照工作,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开始办理。凡在本市已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需在四月一日起一个月内,按《管理办法》规定,持本人户口证明,到所在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进行登记,凭管理站证明,到崇文区非机动车登记站(地址在天坛北门对面)申请换发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和行驶证。然后,到所在区、县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期未办理申领执照的,不准再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今后,凡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的人员,必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后,方准营业。五月一日后,凡未申领执照,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的,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
  特此通告。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9条 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正当经营和乘客安全,对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作为特种行业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市有居民户口,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愿意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包括现已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到所在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进行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持管理站证明,到所在区、县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准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
  第四条 营业用人力客运三轮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出车营业。已经审核发牌、证的车辆,如有更新、报废或转让,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货运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营业。
  第五条 各区、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站应建立、健全对人员、车辆、车容、运价、报销凭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工,必须服从所在区、县管理站的领导、管理和教育,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出车营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营业执照、行车证明,并佩戴统一制定的胸章标志。
  二、要遵守交通管理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管理,保障行车安全,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三、合理要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主动付给乘客经市财税部门批准统一制定的报销凭证;不准抬高运价,敲诈勒索乘客财物。
  四、不准涂改、转借营业执照、行车牌证、报销凭证和胸章标志;不准转借、出租车辆。
  五、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