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公安部、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相继下达和公布后,各地公安、体育部门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普遍进行了清点登记,建立了保管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加强。
  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切实加强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管理,再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对现有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清点登记工作。各级体委要组织所属用枪单位,对现有射击运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清点登记,摸清底数,做到帐物相符。已经清点登记的枪支,必须全部向公安机关申领持枪证。鉴于体委系统今后不再承担某些军事体育项目的训练任务,对原有的大口径步枪和军用步枪、手枪等枪支、子弹,要迅速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武装部。报废的枪支,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二、严格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枪支、弹药一定要分库存放,严格管理。库房箱柜要坚固结实,增添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值班看管。枪、弹要分设专职保管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对射击运动员和保管枪支、弹药的人员,要严格审查,经常了解思想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切实保证枪支、弹药掌握在可靠人员手中。对当前既无专人保管,安全又没有保证的体校,应先将枪、弹封存,暂停射击训练活动,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展活动。射击训练时,一定要凭持枪证和审批表领用枪支、子弹。训练结束后,应将枪支和剩余的子弹立即交还保管员,并填写消耗子弹记录。严禁个人保存枪支、弹药,严禁将枪、弹转借、转卖、转送他人,严禁以私人名义借用枪支。对已经借出的枪支,必须限期全部收回。
  三、发现射击运动枪支、弹药被盗,要抓紧侦破。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犯罪分子用盗来枪支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直致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于十月底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