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职工教育工作的开展,现结合当前的粮食情况,对职工培训跨省就学期间的口粮供应问题规定如下:
  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职工高等院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班和各类培训班培训的职工、教师,如学习时间较长,按照公安部门户口管理规定迁转户口的,也应同时迁转粮食供应关系。如公安部门同意不转户口,也可以不转粮食供应关系。户、粮关系不转的,应自带全国通用粮票,不得使用临时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二、职工就学期间所需的全国通用粮票,其粮食供应关系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发给。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应凭全国通用粮票按供应当地相同学生的粮食品种比例或数量给予供应。
  三、职工就学于上述学校和教师进修班、各类培训班,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如原口粮定量数量低于当地相同学生的口粮定量数量,其差额由学校所在地粮食部门根据其粮食关系所在地粮食部门出具的口粮定量数量证明给予补助。
  职工培训在省内就学期间的口粮供应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