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粮油仓库(包括有存粮业务的粮管所、粮站等,下同),是保障国家粮油储存安全和流通的重要设施。各级粮食部门,要把仓库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有专人处理日常工作,建立仓库档案,随时掌握仓库数量、质量、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解决仓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粮油仓库和货场,只能作为储存粮油之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更不得转移产权和拆除。各地要对已被占用、改用的仓库,认真地进行清理,限期收回。
  三、新建粮油加工厂、食品厂等与仓库结合是可以的,但必须以不影响仓库作业、卫生和储存能力为原则。新建加工厂应适当配建原料仓和成品仓。粮库院内不得修建学校和宿舍等危及储粮安全的建筑。
  四、因市政建设或国家重点工程需要搬迁全部或部分仓库场地时,应服从重点工程的需要。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必须在适当地点拨给粮食部门相等的库场,并补偿拆迁所需费用和材料。
  五、抓紧仓房维修。对需大修的仓房,要作出维修计划。仓库的更新改造资金和修理费,要集中用于仓房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由于被占用改用仓库、场地该收回而没有收回,或再擅自改用、占用仓库,或该维修的仓房不加以维修,而造成仓库紧缺的县(市),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仓库,由此而出现“卖粮难”、“储粮难”、“调粮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