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供贯彻执行国发[1984]55号文件时参考。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使企业用好用活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合理分配,现提出如下意见,供执行中参考。
一、企业在使用奖励基金时,应当贯彻改革的精神,同落实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使职工的责权利挂起钩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以便更好地促进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用来发放奖金。发奖的形式可以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按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记分发奖,可以和产量挂钩,可以和质量挂钩,可以实行单项奖,也可以对有特别贡献的职工多发奖。
(二)可以实行浮动工资。企业可以用奖励基金与基本工资的一部或全部捆在一起实行浮动工资。
(三)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凡是生产任务饱满、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制定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实行计件工资制,可以是集体计件,可以是个人计件,也可以搞承包。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当建立定期的修改劳动定额的制度。计件超额工资不“封顶”。
(四)可以实行自费浮动升级。企业可以按照奖励基金的承担能力,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升级面和升级办法。每年升级面可以是百分之几、十几,乃至百分之二十左右。职工升级要按照工作表现、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等条件进行考核。
(五)可以实行岗位津贴。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于本企业从事繁重劳动和劳动条件差的岗位,对于技术要求高、责任大的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经过严格考试合格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的浮动岗位津贴。
(六)可以采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特点,对工人可以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或提成工资制等;对干部可以实行职务工资制。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人、干部也可以试行“工资分解”的制度,即把工资分解成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年功工资、活工资等几部分,以发挥各种不同工资职能的作用。
企业在新建或调整工资标准时,要从企业现行工资标准水平的高低和企业自有奖励基金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出发,瞻前顾后,留有余地,不要一次提高过多。为了照顾到各行各业工资标准的合理差别,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发出的《工资改革轮廓方案(草案)》附发的工资标准的水平可供参考。具体工资标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新建立的工资标准或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暂作为企业内部工资标准。
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或职务津贴),应具备一定条件。首先应该整顿机构,调整领导班子,严格实行编制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三、企业使用奖励基金用于上述各项改革工资和奖金的钱,都由企业自费负担,不能进入成本,使用的工资和奖金总额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时,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免税的除外)。以后,随着国家计划安排工资增长指标,可以相应抵减企业自费负担的部分,逐步计入工资总额,摊入成本。职工调出企业时,除国家承认的工资外,用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各项工资、奖金、津贴,不再有效。
由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和企业职工在内部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如何处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198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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