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去年八月公安部召开放宽出国审批条件座谈会,今年四月下达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即公安部[84]公发(境)59号文件)之后,各地陆续作了传达贯彻,逐步放宽了因私出国,批准出国的人数比过去有所增多。工作是有进步的。但是,总的看,出国审批工作仍然没有放开,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该受理不受理、该批不批、卡住不放、批得慢和拖的时间长的问题,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出国难”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各界人士很有意见。申请人因正当要求不能得到满足而向各级领导以至中央写信的,时有发生。中央领导同志对我们的工作现状也不满意。最近,耀邦同志严肃指出:“这方面我们一些同志极左思想很严重,中央几次说过都办不通,必须限期解决。”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目前因私出国审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思想不解放,“左”的影响带有普遍性,相当严重。
  二、过去一套从严的审批办法没有随着政策的放宽作相应的简化和改革。现行的很多做法基本上还是沿用过去的老办法、老要求,这也是“左”的一种反映。有的对申请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去外国定居,一律要求必须提交外国人入境许可证明;去探亲访友,要有经济担保证明;出去结婚,要有对方经官方认证的未婚证明和健康检查;去治病,要有外国医院接受治疗的材料;去就业,要有聘用合同,有聘请信都不行;等等。申请人不能提供这些材料的或者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就不予批准,或者批了也不发给护照。对于申请自费留学的,尽管我们早在发出59号文件时,要求各地放宽尺度,但有的地方仍然“从严”,苛求国外亲友提供经济来源证明,反复核查申请人与资助人的关系,凡是被认为所谓来源不清的,甚至亲属关系远一些的,就压着不批。内部职工要比其他人多一道手续,首先要由所在单位批准后才予受理。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中,不论本人情况如何,有无必要,都要查明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还要将调查材料送请政保、内保和国家安全部门“政审”,这些部门点了头,才能批。除此之外,还要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领导的层层核批,只要一个环节卡住,往往就被压死。这是当前该批不批,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有的出境审批机构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地方工作量大、任务重,但机构小,人员严重不足;有的基层受理申请部门没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还有一些专职干部常被抽去搞其他工作,严重影响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遵照耀邦同志“必须限期解决”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半年内彻底解决问题。做到:1、不发生出国申请无门、不受理的问题;2、出国申请全部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本人;时间紧迫的要随时审批,不发生因审批误时影响出境;3、将积压的出国申请全部清理完毕,不再有新的积压。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组织所有专职审批干部和其他有关同志,重新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放宽因私出国限制的指示和59号文件,领会精神实质,联系实际,清除“左”的思想,树立尊重和维护公民申请出国的正当权益,为申请人着想,鼓励和帮助他们出国的新思想,真正从思想上解决问题。
  二、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放宽出国的新规定。凡是不属于59号文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五种人要求出国,都应当批准,即使有一般违法活动需要处理的,也可批准出国。审批中,不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没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大大精简调查内容,与批准出国无关没有必要调查的,一律免除,基本情况查明核实清楚就可以;对自费出国留学要放宽,只要不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损害国家利益弄来的经济担保,就应认可,不必强调要有全部留学费用。因为实际上即使是近亲提供的,多数也只提供一年,以后要靠自己解决,要允许自费生出国自己去闯。
  三、改革繁琐的审批办法。重申出境申请一律由县、市以上公安局受理的规定,仍由派出所等基层受理的做法应即停止。有的地方要求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出国并经批准后公安审批部门才予受理的做法,应当立即改变。应当明确:内部职工有权向公安机关直接申请出境(出国),只要符合出国条件,即使他们所在单位不同意,公安机关也应受理并予批准。对申请人,搞“政审”的做法,要彻底革新,一是“政审”时间要大大缩短,公安和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必须在五至七天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即按现行材料审批;二是对有关部门不同意出国的申请人,审批部门要进行复核,符合出国条件的仍应批准,但要商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四、下放出国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将审批出国、签发护照权下放到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比较好的省辖市公安局(去港澳的审批仍集中于省一级)。为了防止把该批准的出国申请压住,省辖市不批准出国的,一律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复核。同时要减少各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层次过多的繁琐手续,主管科长可以批的,就不要让处长批;处长可以批的,就不要局长批,尤其要砍掉那些例行公事性的领导审批环节。
  五、加强审批机构和干部力量。申请人数多的县、市公安局,包括大城市的公安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干部力量一定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任务少的地方也要有固定的兼职干部,并保证他们有熟悉业务、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和条件。各级出境审批部门的干部,特别是负责人,要选派能坚决执行中央方针政策的人担任,对于极左思想严重、对中央放宽出国政策思想不通的审批干部,要坚决调开,决不能让他们阻挠中央放宽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即研究执行。为了检查贯彻执行情况,我们准备在明年春天召开一次座谈会,请各地预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