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现行入出境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对外开放后入境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大量增加,现行入出境管理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新的情况和形势不相适应。本着“边整边改”的精神和既要简化手续,又要掌握入境人员情况的原则,我们拟订了《关于改革现行入出境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是一个过渡办法,仅改变了现行规定中不适应当前形势而又急需改进的部分;对工作中遇到的、以前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一些虽有规定,但在执行中问题较多的(如住宿登记),在此作了重申。凡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解放思想,不断改进工作。由于我们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因此,接待人员更要注意工作态度,礼貌待人,对各项签证、证件申请,要及时办理,手续比较简单的签证、证件,应做到随到随办。
工作需要而又缺少外事干警的地方,要配备一定力量的外管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请速下发各县、市公安局、分局认真执行。
附:公安部关于改革现行入出境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下放办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各项签证、证件的权限
1.出境、出入境签证(包括多次有效签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授权县、市以上的(含县、市,下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2.居留签证、居留证、旅行证及各种签证的延期、加签,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二、放宽签证、证件的延期、加签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来华进行文化、经济、技术交流、考察、讲学、洽谈贸易的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或增加有效次数,可按接待单位的要求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个别超过一年而确实需要的,可视情顺延。
2.来华探亲访友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入出境签证,每次可延长三个月,在华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
3.来华旅游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入出境签证,每次可延长一个月,一般可延三次。
4.长住外国人工作、学习期满,办理出境签证以后,为旅游目的要求延期的,可以将出境签证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5.外国人居留证一般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一至五年,申请居留证延期,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一至五年。
在我国投资数额较大或向我提供比较先进的技术、设备的外国人,或长期帮助我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其他对我国四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发给永久居留证(在有效期内注明“永久居留”字样:
三、简化旅行手续目前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不断增加,活动范围很广,为方便他们的工作、生活,有利于我四化建设,对他们的旅行管理应区别于其他外国人,提供更多的方便。
1.持居留证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应予优惠待遇的外国人,到乙类地区旅行,免办旅行证,可在他们的居留证备注栏内加注“准予凭本居留证前往乙类地区旅行”的字样,并加盖国徽章,免收签证费。持出入境签证、居留签证的上述人员,去乙类地区旅行,可发与其签证有效期相同的旅行证,在旅行地点栏内注明“准予前往乙类地区旅行”。旅行证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每人收费十元,三个月以下的,每人收费一元。
2.上述人员前往乙、丙类地区,有我接待单位陪同,当天返回的,可免办旅行证。
3.上述人员旅行时,公安机关不再限制交通工具。
4.公安机关不再设置“外国人未经许可不准超越”的标志牌。需要保密的单位和场所,由有关部门自行采取架设铁丝网等措施。
四、加强住宿登记管理
1.住在城市中外居民家中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由留宿人或本人持有关证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住在农村居民家中的上述人员在四十八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有关证件到住地派出所或乡政府办理住宿登记。住在宾馆、饭店的上述人员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2.住宿登记表内容只限于:姓名(外文姓名须填写印刷体)、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名称及号码、停留事由、接待单位、抵达日期、离开日期、房间号码或现在住址、旅店或户主签章。住宿登记表项目不得随意增减,格式可由各地自行设计。
3.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时,与入境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讲究礼貌和方式方法,顺乎自然,不准采取生硬盘问等引起反感或造成紧张的做法。
4.在宾馆、饭店住宿的,住宿登记表原则上应由住宿人填写,有困难的,可请他人代填。团体住宿的,也应每人填写住宿登记表。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是留宿单位的职责,应要求留宿单位核对留宿人的有效证件。
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住宿登记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5.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入境人员户口资料的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购置电脑,逐步实现电脑管理;目前尚无条件的,对住宿登记表的存放、排列,也应讲求科学性,以便于查用。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有抵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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