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很重视,多次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改进措施,使信访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现将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是贯彻执行宪法,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一件大事。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民政信访工作做好。
  附: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附: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充分发挥来信来访在基层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城乡福利事业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关于分级负责、就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几项措施》(试行草案)的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是实现党的根本宗旨、执行宪法的大事。特别是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广大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盲聋哑残人员和其他人民群众向各级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对于"为国分忧,为民解愁",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安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而奋斗,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责任制。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凡属县(区)、乡(街)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上级民政部门一般不越级处理,动员他们返回基层就地解决问题。
  三、省民政厅负责:受理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等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查处对市(地)民政局处理结论不服的信访案件;调查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有关全省共同性问题的政策界限;检查指导全省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助基层解决一些重要的疑难问题。
  四、市(地)民政局负责:受理本市(地)本系统的直接来信来访问题;查处市(地)委、市政府(行署)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复核、查处经过县(区)民政局结论处理不服的信访案件;调查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有关地区性的政策问题;检查指导本市(地)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助基层解决一些疑难问题。
  五、县(区)民政局负责:直接处理本地民政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力争只办不转;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带案下乡,同乡政府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处理,就地解决问题。
  六、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民政助理员等基层干部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的作用。基层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积极主动地就地加以妥善地解决,基层组织不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应推出了事,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弄清情况,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求得准确地答复和妥善处理。
  七、各级民政部门的同志,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勤恳恳地为群众排疑解难。对来访的群众,要坚持文明接待,对群众的来信,要及时拆阅,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凡是要求合理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长期纠缠、无理取闹的,参照国发[1980]214号文件规定精神妥善处理,办一案了一案。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八、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应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经常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也要按各自分管的业务把这项工作抓好。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同志接待日制度。省、市(地)每月,县(区)每半月至少要有一天时间为领导接待日,直接接待上访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各级领导同志都要亲自阅批一些群众来信,直接处理一些重要的信访案件。
  九、县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和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机构和干部力量。市(地)民政局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信访干部,信访量大的可设立信访机构。县(区)民政局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配备专职或以信访工作为主的兼职干部。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持相对地稳定。
  十、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上报结果和要填写《信访案件处理结果回报表》的案件,承办单位要抓紧查处,按照:"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政策"的标准,尽快结案,同本人见面后,及时上报。凡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报处理结果,逾期未报的要填报《工作进度表》说明情况。
  十一、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都要进行登记,对在处理过程中的调查情况、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结论意见等有关材料要整理归档。各县(区)民政局每个季度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地)民政局,由市(地)民政局汇总填《季度信访情况统计表》报省厅。年终各市(地)民政局将全年的信访工作总结和《全年信访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厅,省厅定期通报各地来省进京上访、重信重访、办案进度和领导亲自接待、阅信、办案等情况。
  十二、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责任制,工作有成绩的要表扬奖励;对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责任制,造成大量越级上访的要批评;对于不负责任,上下推诿,互相扯皮,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