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应各地的要求,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几点意见,供各地区在制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参考。
  一、关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个人自留山上的林木,都应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以及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和自用的生活烧柴,可以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持有林权证和上级批准的木材生产计划外,还应提交有关文件: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指国营林业局、林场,以下同)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有关采伐地点、树种、面积或者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书面材料。
  三、关于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县属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所属国营林业企业,由林业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要模范执行《森林法》,认真负责,主动服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接到采伐林木的申请后半月内办理完毕。
  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采伐和更新情况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