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
  *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制订、修订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国标制订、修订进度,提高国标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国标,由国家计委授予优秀国标奖;对其中有特别显著作用的国标,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标经审批发布出版后,应按下列条件综合考虑进行评选:
  (一)正确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的要求,针对国标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工作,并取得成果纳入了国标,使国标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和效益显著的。
  (二)在研究分析和验证的基础上,不同程度的采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吸取了行之有效的国内外有关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对促进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等起了重大作用,其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国标内容的定性定量,准确可靠;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国标条文的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易懂,便于贯彻执行。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优秀国标奖证书   5,000元      二  优秀国标奖证书   3,000元      三  优秀国标奖证书   1,500元  
  第五条 优秀国标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优秀国标奖的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该项国标文本及编制说明,报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
  (二)各主管部门对申报优秀国标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国家计委。
  (三)国家计委根据各主管部门报来的初审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优秀国标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自始至终参加国标制订、修订的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优秀国标奖的荣誉奖,发给自始至终参加国标制订、修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优秀国标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奖励办法,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奖申请表(略)。
  附件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科研工作中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加速国标制订、修订的步伐,不断提高国标的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范围,一般系指国标在批准发布后所组织的国标重点科研项目。
  第三条 对提高国标技术水平起重要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授予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对其中作用特别显著的国标科研成果,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500元      二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000元      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500元  
  第五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各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完整的科研资料和成果鉴定报告,送国标主管单位(即国标管理组所在单位)。
  (二)国标管理组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对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的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交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组由国标管理单位聘请该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国标联系人)中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若干人组成。如未成立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建立国标联系人的,则聘请有关的科技专家组成评议组。
  (三)经评议组评议后,由国标主管单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预审意见,报送国标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对各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金,按照参加科研工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荣誉奖,发给参加该项科研工作的科研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表(略)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也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程建设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水平,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扩大对外贸易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特点,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9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体现我国的有关法规、命令和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经济和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贯彻执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
  第四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工程制图等基础标准以及试验、测试、分析和抽样等方法标准,经过分析对比后,尽快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