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6人民法院1984年4月9日《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下发以后,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将死刑备案材料及时报送本院。但是,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通知》的规定报送或者报送的材料不全。为了确保全国死刑备案材料的案整,改进此项工作,特请各高级人民法院:
  一、切实按照本院1984年4月9日法刑字第1号《通知》的规定,及时报送死刑备案材料。
  二、对报送死刑备案材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过去没有报送的或者报送不全的,应予补报。
  三、死刑罪犯执行后,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不要久拖不报;报送的材料要齐全、完整,不要缺漏零乱。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