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计量局关于颁发《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直属一级企业。
按照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结合交通系统计量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我部制定了《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今后,凡新建、扩建的交通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现有企业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质量奖评选;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能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等。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各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实施细则》和制订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并于三月底前报部生产调度局。
有关港口计量的定级、升级工作,除货运计量方面暂按部(86)交海字4号文试行外,其他计量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
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 行)
一、总 则
*9条 交通计量工作是交通系统企业生产和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搞好交通计量工作,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促进交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局《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巩固和发展交通企业计量工作整顿成果,不断提高交通企业的计量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需考核: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检测设施;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四项内容检查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检查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的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三、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等级的划分(见右侧附表)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二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二条 非直属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由本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交通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
现有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质量管理奖评选等。
第十四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有资格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批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等等。
第十五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七、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交通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
第十八条 各交通企业对在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十九条 部直属企业中凡计量业务很少,不需设立计量机构,而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职计量人员的企业,须向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及业务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不设立计量机构。非部直属企业不需设立计量机构的企业,须向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这些企业暂不进行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其计量工作水平由地方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签署意见后,方可参加国家、部门和地区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办法制定各类交通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的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生产调度局负责解释,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说 明
一、计 量 管 理
1.企业应设立与生产相适应的统一归口管理的计量机构,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可以是管理与技术合一,也可以分设,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计量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文件。制订本企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建立计量管理体系。
(2)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各类标准器具,以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3)负责本企业的计量技术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计量检测工作。
(4)统一管理各类生产、经营、科研和非生产用的计量器具及设施。
(5)统管计量人员的考核和培训。
(6)对企业内部执行计量监督,具有计量执法职能,负责处理企业内外的计量纠纷。
2.企业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了解本企业计量工作基本状况,充分认识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注意发挥计量机构的职能作用,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工作条件。
3.企业的计量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各项计量工作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干部、计量检定测试人员、计量器具维护修理、安装调试人员等。
兼职计量员、抄表员和检斤工等是否划归为计量人员,由企业根据情况自定。
能源计量人员应包括在企业计量人员编制内。
计量技术干部系指计量人员中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技师等。
4.计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计量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计量机构的职责范围;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室、量具室、维修站和秤房等的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监督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等。
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种计量制度。
5.原始记录:包括生产计量器具的检定记录;维护、检修记录;原始计量单,记录纸;原始抄表记录等。
技术档案:指各类标准器、大型或高精度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历次检定记录、检定证书、修理记录、计量器具台帐和计量设施或计量控制系统设计说明书、计算书等。
二、计量器具配备与计量检测
1.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按附件三《交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检测率表》的要求考核,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对油品三次计量中单船考核的计量器具配备(船用流量计)暂不包括在综合配备率内,待有条件后再作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全民和集体,外销和自用分别计量的原则。
2.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生产工艺参数与产品质量(包括工程及设备检修质量)、参数检测、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计量检测及安全、环保监测等计量器具。
配备范围与精度要求应满足生产工艺及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3.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是指企业用于经营管理的原(燃)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定额管理等进出厂(港)、厂(港)内物资转移和消耗的计量器具(主要指衡器)。
4.为反映企业计量测试点的分布及设备情况、各交通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对计量检测信息的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及主要工艺检测介质的性质、流通走向、工艺流程或工装设备分布而绘制计量检测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检测点位置、性质、计量器具型号、量程及精度。可分别绘出能源、长度、电磁、力学、热工等在本企业已建立并开展工作项目的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三、计量技术素质
1.企业应建立满足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生产流程中计量测试所需要的标准器。各类计量标准器都要定期送检,经常保持标准器的完好、合格状态,以满足企业正常的量值传递的需要。没有条件建立标准器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外检。
2.为保证量值传递的正常进行,企业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和生产规模,提供必须的计量检定、维护、修理等工作场所,并按有关技术条件和检定规程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恒温、恒湿、防震、防尘和安全等设施。
3.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检制度,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单位签发检定合格证书或在计量器具上注明合格标记(铅封、合格标签印记等)。不合格或超过周期未检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检测合格率按月进行核算一次。
4.各交通企业应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抽检制度,按月计划抽检。抽检合格率按季度考核。季抽检在用计量器具数不低于总数的10%。
附录二 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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