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9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9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9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在第二审调解过程中,对*9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写明。
  二、关于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费的问题。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以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要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而且,对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审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其它诉讼请求的审理,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按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受理费。
  三、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9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否纠正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9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正确,但收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