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
  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公安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搞活、开放的新形势下,各地针对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不少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对于保护公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和保障四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天安门广场秩序的《通告》、《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上海市外来寄住户口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关于旅馆、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的试行办法》、《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等六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印发给你们,供借鉴、参考。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便依法管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同时,要抓紧做好对公安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