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公告--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公告),本文件自2010.03.23日起废止。
  为适应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简称抵押贷款,下同)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9条 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抵押贷款的用途。按照外汇来源的性质,抵押贷款可以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条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 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必须是现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西德马克和英镑五种。
  第五条 抵押贷款除经济特区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提供。收回的人民币资金要如数交回人民银行。此项资金归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抵押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申报资金的来源、数额,经核准后方可向人民银行指定的委托行办理贷款手续。如系借入的外汇,应提交原借款合同和本息偿还计划。经受托行审查合乎贷款条件后,对超过受托权限的,应送人民银行审查。
  第七条 抵押贷款的审批。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简称省、区、市分行),应编报年度抵押人民币贷款计划,并在总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掌握审批贷款。审批时,外汇管理分局与人民银行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做到抵押外汇与人民币资金能协调配套。对小额贷款,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给受托行授予一定的批准权限。
  第八条 抵押贷款的发放。抵押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单位应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附格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银行凭以办理发放贷款手续;一份交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一份留企业存查。
  委托办理贷款的手续费,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计付。
  第九条 抵押贷款的收回。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单位要归还原数额人民币,人民银行退回原数额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借款单位不得提前归还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以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
  第十条 人民币贷款数额的计算。*6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入价)所计算的数额。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的利息。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十二条 抵押外汇的管理。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地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当地的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户存储的抵押外汇利息,经人民银行签证后,由当地中国银行统一上划中国银行总行,存入人民银行总行外汇存款专户。各级人民银行收到当地中国银行的利息通知单后,统一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
  第十三条 人民币资金的拨付和划缴。人民银行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数给受托行拨付人民币资金。受托行收回的人民币资金,最迟于次日如数划缴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统计。增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项目,将“0234”、“0329”科目核算的数字,归属在这个项目,上报代号用“94”。抵押的外汇由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分别按“抵押外汇收入”和“归还抵押外汇支出”两个项目统计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民银行总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借 款 合 同  
  一、借贷双方:   
 1.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 号: 人民币_______外汇___    
2.贷款方:________外汇帐号:______    二、借款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 计算)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抵押的外汇:币别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   
 六、抵押外汇的来源: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偿还: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方不  得提前赎回外汇。抵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抵押的外汇  ,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的外  汇,以抵偿借款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  外汇本息的义务。   
 九、抵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  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全部清偿贷款之日止。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以后,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     借款方(单位名称)      贷款方(银行名称)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