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精神,现将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送达之前依法设立的林区木材检查站,其隶属关系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近期内将本行政区现有木材检查站的设置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二、现有的林区木材检查站如与公安机关的检查站在同一地点的,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有关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三、林业主管部门确需新增设木材检查站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后,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正常生产、交通秩序,是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共同任务,双方应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