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烟台、连云港、黄埔、南通港务局,部属一级企业: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了《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一九八六年计量工作,制订出一九八七年计量工作的计划安排以及计量工作“七五”计划,并于三月中旬前报部生产调度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密切结合企业管理定、升级工作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计量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附: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
  一、总 则
  *9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以巩固和发展计量工作成果,不断提高计量工作水平,结合交通企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专业系统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需按表一列出的项目和内容对企业进行考核。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四项内容检查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检查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的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见右侧附表)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后,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二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二条 非直属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由本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三条表一所列的项目和内容提供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备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交通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
  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评选等。
  第十六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有资格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七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应的企业管理定、升级。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交通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各交通企业对在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工作计量器具不足三百台(件),同时年耗标准煤三千吨以下的交通企业,暂按国家计量局《关于〈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进行计量工作定、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系统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等企业,其他专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生产调度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