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清理公安机关留用劳教人员的通知》([86]皖公(审)字第145号通知)中规定,劳教人员“实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送地、市拘役所或收审所执行,没有拘役所或收审所的地区,可交由县(市)看守所执行”。公安部过去曾多次通知,劳教人员要送劳教场所收容,不得在其他场所关押。因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现再次重申,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