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民政部以民[1985]研58号文件转发了政研室《关于加快民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意见》,通过了《1985-1990年民政部法制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下发以后,民政立法工作有一定进展。《规划》所列*9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改称《婚姻登记办法》,由国务院(85)国函字177号文批准,民政部1986年3月15日发布;第二项《关于修订建市标准的报告》,已改称《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经国务院国发[1986]46号文件批转执行。目前已起草完成并上报的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有些法规已拟出初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局最近对我部立法工作的要求和当前我部法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划》所列立法项目有必要作些相应的调整,有些法规在名称、上报时间等方面也有变化。为此,对《规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部领导批准,现将“七五”期间民政立法规划调整如下:
  
  一、拟于1990年以前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六个法律草案:
  1.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2.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
  4.中国残疾人法
  5,社会救济法
  6.自然灾害救助法
  二、拟于1990年以前上报国务院审议批准或颁布的七个行政法规草案:
  1.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组织管理条例
  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试行办法
  5.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6.假肢工厂管理办法
  7.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三、拟于1990年以前由民政部颁布的十七个规章:
  1.殡葬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条例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审批交接办法
  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条例
  5.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车辆管理办法
  6.乡镇福利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7.安置农场管理办法
  8.假肢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9.自然灾害救济款发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0.双扶经济实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1.敬老院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2.计灾、查灾、报灾工作暂行规定
  13.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14.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费申报拨款暂行规定
  15.民政会计制度
  16.民政部组织条例
  17.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附:“七五”期间民政立法实施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