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贯彻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6)优33号《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统一设置保护标志。请按所附“保护标志制作说明”设计制作。此项工作争取于今年内完成,并将设立标志后的纪念建筑物正面照片报部存档。
 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的保护单位,也要效仿上述做法,设置保护标志。
  标志式样之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