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这个《实施细则》对消防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对今后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把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细则》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实施细则》的条文,结合《实施细则》宣传提纲(另发)的精神和普法教育的要求,编写宣传材料,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结合实际讲解《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提高防火警惕性,做好各种防范工作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二、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公安消防干警认真逐条地学习《实施细则》。在学习中,应当着重弄懂《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以及同有关法规的关系;正确理解各行各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职责和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摆正两者的关系;掌握对各种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和具体处置的规定,裁决处罚的各项原则和必须遵循的程序;正确认识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的重要性。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在普遍组织学习的同时,要组织好领导骨干的培训工作。通过学习,使广大公安消防干警系统掌握并能正确运用各项规定的内容和原则,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是指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在扑救投保单位的火灾时,对调动的外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在灭火中的损耗,要出具证明,交起火单位统一纳入施救费,一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起火单位接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后,应当如数拨给参加灭火的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使他们的损耗及时得到补偿。
  四、《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消防监督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消防监督证是消防监督员行使消防监督职权的凭证。消防监督证发给由地级市以上的公安机关任命的消防监督员,发放范围必须严格掌握。
  五、《实施细则》中涉及到的《防火检查登记表》、《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火灾原因鉴定书》,按统一式样(附后)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自行印制。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印制。在《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中,各地可自行制定必要的其他文书格式。以上各点,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