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的精神,现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产品国家标准的质量性能指标需要进行分级,产品按达到的指标进行分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为优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标准的为一等品。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优等品或一等品的可申请实行优质优价。产品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实施。目前有的部门颁布的申请优价的推荐性产品标准,要经国家标准局认可。
  二、申请实行“优等品”和“一等品”优价的企业,须按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产品质量认证手续。由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检查机构,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产品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评定,合格者由认证管理机构发给合格认证证书,作为实行优价的凭证。
  三、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性能、指标提高后给用户和社会增加的经济效益,征得标准审批部门和主要用户认可,提出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
  四、企业凭合格认证证书、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向产品的订价部门提出实行优价的建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优价。
  五、各级物价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实行优质优价的企业和产品实行经常性监督。发现质量下降的,应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优价、限期改进和取消优价的处罚。
  六、执行专业(部)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可参照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