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职改字(86)165号文件的决定和国家经委制定的《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现就我院具体实施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范围和条件
  研究所(台、厂、站、馆、中心、学校)聘任的、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评审合格的,享受研究员、教授的同等待遇,在对外交往中也可使用研究员、教授称号,其现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低于160元(六类地区)的,可提高到160元。
  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外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能培养指导研究生。
  有特殊贡献的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可不受任职五年的资历限制。
  二、限额比例
  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控制在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由院将指标分配到各分院和无分院地区的各所。
  三、审批权限和评审程序
  1.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有分院地区的由分院负责组织评审,无分院地区的单位,由干部局负责组织京区评委会评审。
  2.拟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入选,由研究室、组推荐,送五人同行评审后,由研究所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所所长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推荐到分院评委会或京区评委会,由分院或院决定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人员名单。
  3.报分院和院评委会的材料和首批专业职务聘任制中报院审批的研究员的材料要求一样,其中综合材料一式二十份。
  四、兑现工资的时间
  兑现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时间,与首批专业职务聘任兑现工资的时间相同。
  五、其它说明
  1.首批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九月三十日结束。无分院地区的单位需在七月底前把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的有关材料报院干部局。
  2.各分院在首批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结束后,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名单及其材料报院干部局备案。
  3.今年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同转入正常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