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总则
*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利用外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对我国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提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研究宏观决策、制定计划、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第三条我国所有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以及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本法规,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条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全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利用外资统计的定期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统一法规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局批准。
第二章统计范围
第五条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计划管理的有关法规,并兼顾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确定利用外资统计的范围和分类:
一、对外借款。它是指由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借入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等。
由我国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借款,也列入对外借款统计。
对外借款按资金来源划分为:
1.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政府混合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地区性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
3.出口信贷。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但不包括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包括国家批准的商业贷款项目,有权对外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的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按利用外资计划借入的各种现汇资金;
5.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二、外商直接投资。它是指依法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项目合同,由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对企业的投资(包括外商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香港、澳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也列入本统计范围。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按现行法规划分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合作开发,指依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批准的项目合同。
三、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以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补偿贸易。(不包括易货贸易)合同法规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
2.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合同法规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
3.国际租赁。只限于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有权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列入利用外资统计:
一、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
二、各地方、各部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资金,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资金和无偿援建的项目;
三、租赁公司进口设备后转租赁的项目;
四、我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境外投资的收支;
五、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第七条利用外资统计起止时间:利用外资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从对外正式签约至建成投产;直接投资项目和其它投资合同,则从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对外债务到偿还完毕为止。
第三章统计报表
第八条我国利用外资的地方、部门、企业,应按本制度法规的报表,根据不重、不漏、不错的原则,按时编制、审查、汇总,报送电讯快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编制统计报表。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后,由各级经贸部门通知企业填报。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其他部门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不得向企业布置外资统计报表。
第九条本制度法规的各种统计报表要及时编制、汇总上报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同时要搞好利用外资统计历史资料的整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根据不重、不漏、不错的原则,报表实行分级归口填报汇总。具体法规如下:
一、电讯快报按业务分工归口汇总。即国家统借外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填报;出口信贷和中国银行系统筹集的外资由中国银行总行等对外签约单位汇总填报;地方、部门(包括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借外资和吸收外商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汇总填报。
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应报所在省的经贸委(厅)。
二、对外签订并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由审批机关或主办对外签约单位填报。
三、对外借款投资的项目和吸收外商投资的企业,其对外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报表,按项目、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汇总,即中央项目(部直属项目)由主管部汇总填报;地方项目(包括中央部委安排的地方项目、中央与地方联合项目和地方统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填报。
四、债务报表按“谁借款,谁填报;谁归口,谁汇总”的原则逐级汇总上报。即国家统借的外债由对外归口部门填报,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债由各地经贸部门汇总上报。
五、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和国家批准的省辖开放城市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在报送省有关部门的同时,直接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
第四章统计数字、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条利用外资的统计数字,按《统计法》法规实行分级统一管理。为了防止数出多门,保证统计资料数字的连续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由经贸部门统一归口汇总,及时向中央和省级领导以及同级政府统计局报告,并按时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对外公开发表和提供利用外资统计资料,应遵循既要满足对外工作需要,又要确保国家机密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利用外资的协议、合同、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是利用外资统计的依据。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抄送同级经贸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台帐,建立原始凭证的填报和传送制度,并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经贸部门要认真搞好审核、登记、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统计货币单位为美元,美元与协议合同法规的其它货币的统计折算率,使用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法规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
经批准外商直接用人民币投资(包括再投资),应单独列出。
第五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应设置机构,具体负责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的汇总编制工作。
各级经贸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十五条利用外资统计人员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加强学习,努力做好工作。各有关地方、部门,要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人员的奖惩应按《统计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在能满足全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1984年10月印发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即废止。
利用外资统计报表目录(见附表)
外资统1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以电讯快报方式反映我国利用外资概况的报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简称:各地方,下同)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简称:各部门,下同)主管利用外资业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本年批准利用外资项目(企业)的各项指称,由负责对外借款的“窗口”(或签约单位)和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合同的部门报统计汇总单位。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各地方、各部门汇总填报;属国家统借的外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填报。
三、报告时间方法:
1.由填报单位于月后7日内以电讯方式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
经贸部(综合计划局)电话:5126644转698、248分机,电报挂号:6060;国家统计局(贸物司)电话:868701转378分机
2.各部门只汇总填报其直属企业在经济特区以外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部安排对外借款项目和外商其它投资项目。
3.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和省统计局。
4.填报单位每月随电讯快报后应将当月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影印件一份报经贸部。
4个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报省经贸厅(委)的同时,以书面报表抄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电稿要求:
(1)电讯稿数字书写要清晰,“甲栏”利用外资方式要使用法规的电讯代号,不得使用中文名称,也不许将利用外资方式名称与代号同时并用;
(2)电报稿的统计数字应固定表达方式:电讯代号应按顺序排列,代码后*9组数表示“项目(企业)个数”;第二组数表示“合同外资金额”;第三组数表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其中:“外商其它投资”不计项目(企业)个数。
以上三组指标中未发生的数以“○”表示。
此表各项指标,以本年截止报告期发生数填列。
四、填表说明:
1.“项目(企业)个数”:是指批准的国家统一安排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个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不是签定的合同宗数)、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以签订的独立勘探开发区块合同个数。“外商其它投资”项下不填报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本指标分作三部分。
(1)对外借款。是指对外正式签订的借款协议(或经批准的协议)中法规的借款金额;
(2)外商直接投资是指按合同法规的外商投资额和按本制度法规的计算口径计算的合同外资金额。计算方法详见本制度中外资统5表之二填表说明8。
(3)外商其它投资。是指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其中:“国际租赁”为我方应付的设备租金。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实际执行数。即我已提取(或使用)的对外借款额和实际吸收的外资。
4.金额数以万美元为单位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表号:国统综321表
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外资统2表(见附表)
外资统2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报告期内各地方、各部门利用外资的对外负债余额情况的综合报表。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局)、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汇总单位)以及经批准有对外借款权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本表采用表式报告,基层报表和汇总报表都使用同一表式。
(一)地方自借外资基层报表:由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法规的对外债务人填报。对外债务人即经国家批准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企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以及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基层报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在报省、自治区经贸厅(委)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二)部门自借外资基层报表:由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法规的对外债务人填报。对外债务人即指国务院有对外借款权的部、委、直属机构、金融机构。
部门基层报表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
(三)国家统借外资(包括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按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窗口”(即:政府贷款——经贸部;世界银行贷款——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和地区性开发银行贷款——中国民人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农牧渔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中国银行)单位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统借外资安排在地方的建设项目,其债务金额仍由上述归口单位汇总填报。
(四)中国银行按国务院批准的外资计划(或工程项目)借入的外资(并承担对外债务人),由中国银行总行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一)国家统借外资及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大、中型项目,按借款方式,分项目逐项列出。大中型项目的划分,可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确定。
地方、部门自借外资及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小型项目,按借款方式分国别汇总填列。
(二)中国银行系统按国家外资计划借入的外资,由中国银行总行按借款方式,分国别、地方、部门,分项目汇总填报。
(三)卖方信贷由国家指定的归口单位,按国别、地方、分项目汇总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借入的生产经营资金,包括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汇总时要在“中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项下单独列出。
(五)主要指标解释:
1.“中长期债务”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
2.“短期债务”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债务。有关指标采用余额增减变化的方式计算。即:本期期末借款余额一上期期末借款余额=±差额。差额为正,表明资金净流入,将其计入“本年新增借款”;差额为负,表示资金净流出,将其计入“本年偿还本金”。将本年内各报告期计入“本年新增借款”或“本年偿还本金”数分别累计起来,就是报告期内的累计发生数。
3.“上年结转金额”指报告期的上年末尚未偿还的对外借款本金。汇率按年末汇率计算。
4.“本年新增借款”指报告期内实际提取或使用的对外借款本金。(其中,政府混合贷款中的赠款不作债务统计)需要折美元计算时,按合同期汇率与原币相乘。
5.“本年偿还本金”指报告期内已偿还的对外借款本金(不含利息)折美元时,按同期汇率与原币相乘。
6.“汇率差额”指汇率变化后,上年结转的原币余额按新旧汇率计算折成美元后的差额,汇率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
计算方法有两种:
(1)上年结转原币余额×本期汇率--上年结转原币余额×上年末汇率=±汇率差额
(2)上年结转原币余额×(本期汇率--上年末汇率)=±汇率差额
当年新发生的借款不计算汇率差额。汇率发生变化时,以新汇率计算当年发生额。
7.各栏指标关系:期末借款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新增借款--本年偿还本金±汇率差额
8.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同项下发生的对外应付款,参照本表有关指标分别汇总填报。
9.“中方担保债务”是指由有对外借款担保权的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保函的借款。汇总时,要列明出具保函的单位名称。
表号:国统综322表
对外借款项目执行情况月报表外资统3表(见附表)
外资统3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对外借款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工程项目执行单位。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本表为表式报告。
(一)地方安排项目由执行单位每月按汇总单位要求的时间报当地省级经贸厅(委、局)、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局)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汇总单位。
(二)中央安排项目由执行单位每月按各归口汇总部门要求的时间,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同时抄报所在地经贸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在报省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四)中国银行系统按国家外资计划借入的外资,包括部分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由中国银行总行填报、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一)国家统借外资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大、中型项目须按借款方式逐项填列。本表的项目及有关数字应与外资统2表和外资统5表之一表一致。
(二)借还方式按经济责任和对外窗口划分为:统借统还、统借自还、自借自还三种对外借款、还款的方式。
1.“统借统还”指由国家统一对外筹措资金、国家负责偿还外汇债务,人民币、外汇都列入国家收支计划的借款。
2.“统借自还”指由国家统一对外筹措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偿还外汇债务,外汇列入地方或部门、企业的收支计划的借款。若对外偿还债务,外汇额度由国家拨给,相应的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偿还的对外借款,也归作统借自还。
3.“自借自还”指在国家控制的外资规模下,由地方、部门、企业直接或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它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部门对外筹措的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的债务,国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借款。其中,通过中行转贷的外资(如:买方信贷、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属“自借自还”。
表号:国统综323表
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外资统4表(见附表)
外资统4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展情况(从实际投资开始至完成全部投资止)的基层月报表。
二、填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各地方、各部门汇总。
三、填报时间及方法:外商投资企业逐月填报,于月后3日内,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经贸部门或归口部门,其中12月份报表各地方、各部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种投资方式分别审核汇总后,于年后30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外商实际投资”是指按企业合同(章程)法规的外商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计价的实缴资本投资。
2.“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投资。外商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投资应折成万美元计,以人民币投资除折成美元外,并应注明人民币(万元)数。
3.“实物”是指设备、仪器、原材料等有形资本的投资。
4.“其它”是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本的投资。
5.“中方实际投资”是指按合同法规的中方以现金、实物、场地使用费计价的投资。
6.“企业对外借款投资”是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法人或中外各方的名义从境外(或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其中:由中方金融机构担保的借款和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应分别单独列出。
7.“境内外资银行”是指依法经批准在境内开办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性外商投资企业。
8.“企业境内借款投资”是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法人名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币或人民币资金。企业在境内借入的各种外币资金,各地方、各部门汇总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成万美元。所借人民币金额单独列出(不折成美元)。
9.“实际投资累计”是指企业从投资开始至报告期内的投资累计数。
10.“本年投资”是指报告年内的逐月累计数。
表号:国统综324表
利用外资项目分国别(地区)季报表外资统5表(见附表)
外资统5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我国当年利用外资的项目(企业)个数、合同外资额;实际使用外资额按国别(地区)分类情况汇总表。
二、填报单位:由各地方、各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1.填报单位按国别(地区)代码顺序汇总,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2.各部门只汇总其直属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以外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利用外资项目。
3.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抄报所在省经贸厅(委)和省统计局。
4.4个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报省经贸厅(委)的同时抄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5.“国际租赁”业务的统计报表,由经营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有权对外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的单位填报所在省级经贸部门汇总报经贸部。这类企业与国内企业发生的转租赁业务,承租企业不再填报外资统计表,承租企业所在省级经贸部门也不作汇总上报。
本制度各种统计报表中有关国际租赁业务统计,填制报送方法亦同。
四、填表说明:
1.外国投资者的国别(地区)按其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填列;对外发行债券按发行地国别(地区)填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贷款组织名称填列。
我在境外的公司在国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不按投资者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统计,列入“我在境外机构投资”项下(代码“999”)。
2.“国别代码”是指本制度附件二《国别(地区)代码》所列国家(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代码。要求在填写国别(地区)名称时,同时填写相应的代码。
3.“合同外资金额”按本制度中的外资统1表填表说明2口径填列。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中的短期贷款国别(地区)及其代码的划分,由于借款额是按期末余额计算统计,贷款者的国别难以如实反映,为此,其国别可列入其它项下(代码“904”)。
5.依法批准港、澳、台同胞,华侨以人民币或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金额应加备注说明。
6.本表各栏统计数是当年报告期内的累计数,不是当季数,也不是跨年度累计数。
7.本表合计栏各项指标数应与外资统1表中的相应统计指标数一致。
表号:国统综324表之一
批准对外签订借款项目(合同)明细季报表外资统5表之一(见附表)
外资统5表之一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对外借款项目签约情况,是外资统5表的附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对外签约或主办单位,即经贸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其他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填报。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本表为季报。在对外借款协议、合同签约(需批准生效的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一次性填报。
(1)地方自借外资由有对外借款权的单位按要求时间报当地省级经贸厅(委、局)。部门自借外资由有对外借款权的单位按要求时间报各归口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抄报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在报省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3)国家统借外资按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窗口,分别由经贸部(贷款局)、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于对外签约生效(或批准)后,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1)国家统借外资和国际商业贷款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
(2)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要按用款项目填列。
(3)各地方、各部门自借自还外资和小型商业贷款项目,按借款方式汇总填列金额数。
(4)“借还方式”指统借统还、统借自还、自借自还3种,指标解释同外资统3表中的填表说明(二)。借款项目分方式填列。
(5)“签字日期”指借款协议、合同的签字日期。
(6)“原币”指协议、合同中法规的贷款货币名称,以万为单位计算填列。折美元时,按签约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规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的汇率计算。
(7)“利率”和“还本期”按协议、合同中法规的填列。填写还本期限时要写明偿还初始年至结束年。
(8)“对外债务人”指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法规的直接对外还本付息单位。
(9)“建设规模”按协议、合同中法规建设项目建成时的生产能力和引进的主要工艺、设备等填写。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借入的生产流动资金(包括境内外资银行借款)汇总时,单独列出。
(11)由中方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对外借款单独列出。
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明细季报表 外资统5表之二(见附表)
外资统5表之二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明细表,是外资统5表的附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编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填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或批准证书一次性汇总编报。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参照本表填列。
四、填表说明:
1.“2栏”的投资方式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合作开发。“企业(合同)名称”指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全称,以及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的名称。
2.“投资者名称”按中外投资各方的全称填列。
3.“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按合同中法规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填列。
4.“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99大类填列(见附件三)
5.“项目总投资”是指合同法规的投资总额,即合作各方出资额及企业筹借的建设资金的总和。
6.“注册资本”是指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中法规的注册资本
7.“企业借款”是指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内,除注册资本以外的企业投资借款。
8.“合同外资金额”按投资方式分别填列,即: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按合同法规的外商投资额填列;
(2)外资企业,按批准的外商投资额填列;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分别按下列3种情况计算:
*9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
②外商出资比例;
③企业境外借款金额。
则: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企业境外借款额。
第二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与项目总投资相等;
②外商出资比例。
则: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
第三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
②外商出资比例;
③项目总投资,但不明确企业境内外借款数额。
则:合同外资金额=项目总投资×外商出资比例。
9.“外商出资比例”是指企业的合同或章程中法规的注册资本中的外商出资比例。
10.“外商出资额”是指在企业注册资本内外商按出资比例认缴的资本额。
11.依法批准港、澳、台同胞,华侨以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表法规的各项指标单独制表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
12.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原合同(章程)应参照本表有关指标列明企业名称和原批准日期,再用红字逐一填写修改后的内容,若修改投资额,则按修改前后的差额填写。同时在相应的汇总报表中填报增减(减少用“一”号表示)。但企业个数不进行调整。只有投资方式变动,如将合作经营企业改为合资经营企业,则应在作投资方式的分类汇总时减增相应的统计指标。
13.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经批准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应在本表中列出上报。对外一般不公布企业名称、投资人名称、不登报、不广播、也不编入外商投资企业名录。
表号:国统综325表
批准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分行业季报表外资统6表(见附表)
外资统6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我国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企业)个数、合同外资金额按行业分类情况汇总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外资业务归口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1.由填报单位按行业代码顺序汇总,于季后15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2.其它编报方法与外资统5表同。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各项统计指标为当年报告期内的累计数,不是当季数,也不是跨年度累计数。
2.“行业代码”按本制度附件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法规的门类填列。其中:工业门类项下要求再按99个大类中的煤炭(08,35),石油(09,34),纺织(22),化学(36/37),机械(53/56,63),电子(58,60/61),居民服务项下的旅馆业(822)单独列出。如煤炭项下:采选业填代码“08”,炼焦、煤炭及煤制品业则填代码“35”。
3.凡生产性企业,其行业按生产的主要产品归属行业划分。
经营国际租赁的企业(公司),行业划分列入“其它”大类(代码为“99”)。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对外发行债券、股票的行业分类,除用于建设项目的借款按其用途划分行业外,凡无法确定行业的,均作其他行业(代码“99”)填报……。
5.本表合计栏各项统计指标数字应与外资统1表,外资统5表中的相应指标数一致。
表号:国统综326表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表 外资统7表(见附表)
外资统7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后至合同期满为止的生产、经营情况报表。
二、填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填制。各地方、各部门按投资方式分类汇总。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项目参照本表填制。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按季填制的报表于季后7日内报所在地经贸部门或归口部门汇总上报。
2.其它编报方法与外资统5表同。
四、填表说明:
1.“总产值”是指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现价计算当年的总产值。
2.“销售(营业)收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其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的收入,或从事商业、饮食、住宅、公用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收入。
3.“出口销售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汇收入总值。但在计入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时,应按《各种货币对美元的内部折算率表》折成人民币金额(万元)计。
4.“企业外汇收支差额”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差额。
企业外汇收支差额=上年结转外汇余额+本年外汇收入--本年外汇支出(1)“上年结转外汇余额”包括经批准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
(2)“本年外汇收入”包括:借入的生产流动资金,出口收汇(包括自营出口,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产顶进),内销外汇(含外汇券),以及其它营业外汇收入。
(3)“本年外汇支出”包括:进口生产用备品配件、原辅料,支付职工工资,偿还对外借款本息、已分配利润、股息以及生产经营中的其它外汇支出。
(4)“外汇结存”是指企业在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和经批准在境外存放的资金。
(5)“外币债务”是指企业借入境内外银行资金中已使用尚未偿还的本金。
5.“企业盈亏总额”是指企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季报中盈亏总额可按初步匡算数字填报,年终决算时再作调整。
6.“外商投资收益”指外商投资所得收入。包括实物、分成、所得利润、股息、技术转让提成费。
外商投资收益所得人民币资金以万元计,其它货币折成万美元计。
7.各地方、各部门在汇总时,应按投资方式分别汇总,并在投资方式项下注明企业个数:在备注格内注明“盈利企业个数”,“盈利总额”,“亏损企业个数”和“亏损总额”。
表号:国统综327表
外商投资企业现状分类表 外资统8表(见附表)
外资统8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等进展情况的综合报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归口部门编制。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填报单位每半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综合编制一次,于当年7月20日内和年后30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个数)为甲栏项下第二、三、四、五、六项之和。
2.列入本表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按“二十二条法规”经审核确认的。
3.“外商出资额”指标解释详见本制度中外资统5表之二制表说明10。
4.“已建成投产(开业)企业”是指已完成原企业合同中法规的基建规模后生产性企业已投入正常生产,非生产性企业已正式开业经营。
5.“出口销售收入”、“外汇收支差额”和“盈亏总额”的指标说明同外资统7表。上面三项指标统计口径均为当年累计数。
6.“正在投资建设企业”是指企业已破土动工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企业,或中外合作各方已按合同法规开始投资。
7.“实际投入外资”是指企业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外商已投入的出资额及企业在境外借入的资金(含从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之和。
8.“合同期满企业”是指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法规的经营期已满。并已按现行法规办理终止手续的企业。
9.“固定资产净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初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报告期内提取折旧费后的价值。
10.“已撤销企业”是指除第四项“合同期满企业”外,经批准终止合同或解散的企业。
11.“未开工企业”是指未破土动工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企业或合作各方还没有实际投资的企业。
12.“合同外资金额”按本制度中的外资统1表制度说明2填列。
13.在编制本表时,对已建成投产企业,因故经批准提前终止或解散的企业,应统入“已撤销企业”并从“已建成投产企业”项下减出。
14.表内累计数均为截止报告期末历年的累计数。“本年”数为当年报告期内的1--6月或1--12月累计数。
15.本表各项统计指标数应与外资统7表中的相应指标数一致。
外资和华侨港澳投资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卡片)
199年度
表号:国统基103号
外资统基1表(乙)(见附表)
外资统基1表(乙)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外商投资企业年后4月15日前填制,报所在地经贸部门、统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审核,于年后4月30日前分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
中央直属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企业参与投资)卡片,由各归口部门审核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
二、主要指标说明:
1,“全年总产值(现价)”:是指从事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我现行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统计的总产值指标以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2,“销售(营业)收入”:指外商投资的企业出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的收入或从事商业、饮食业等企业,向企业外销售商品总额和服务业的全部营业收入。
3,“商品零售额”:指企业直接售给居民的消费品和销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及售给社会集团的公用消费品总额。
4,出口外汇收入:指企业直接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包括自营出口、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产顶进等的外汇收入。
5,“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合计”:指企业年末最后一天的实有职工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包括根据合同法规、董事会决定,以及企业确定招收、招聘和录用的中方人员,华侨和港澳人员,外籍人员。
6,“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全年工资(薪金)总额”:指报告年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合同法规、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工资标准而支付给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和津贴。企业不论是以人民币形式或以实物形式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统统包括在工资总额内。以外币计算支付外籍职工的工资除按美元计外,并按汇率折为人民币分别统计。
7,“企业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以及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8,“固定资产年末原值数”:指企业年末全部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的价值量。全年固定资产应包括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
9,“固定资产年末净值数”: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取的折旧基金后的净值。
10,“利润总额”:指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1,“税后利润”:指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中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12,“提取‘三项基金’总额”:指企业从税后利润总额中,提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总和。
13,“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按我国税法法规缴纳各种税费的总额,包括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代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
14,“可供分配利润”:指企业全年税后利润,扣除“三项基金”后的余额,再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就是本年可供分配的额数。
15,“已分配股利”:指已经董事会决定分配给合营、合作各方的利润、股息之和。
16,“客方汇出投资收益”:指外商汇出境外的利润、股息和回收的投资,其中外商从企业抽回的股本应单独列出。
17,“进口用汇”: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散件、零部件,以及生产、生活用品等项外汇支出。
18,“企业外汇收支差额”:指企业生产经营各项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差额,包括上年结转差额。具体解释同外资统7表。
19,“年末企业负债余额”:指企业国内国外借款尚未偿还的本金,包括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其中:对境外的外币负债余额应单独列出。
20,除上述指标以外的“外资和华侨港澳投资经营企业(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卡片)”(外资统基1表(甲)中的其他指标的解释,详见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外资和华侨、港澳投资经营企业(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卡片)”的说明。
附件一:我国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码表
附件二:国别(地区)代码表
附件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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