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85]公发67号文件)和一九八六年十月公安部发出《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86]公发28号文件)后,各地在查处私自销售和滥着嗣窬旆胺矫孀隽瞬簧俟ぷ鳎盏搅艘欢ㄐЧ5撬阶陨⒎轮坪拖劬奈侍庵两袢匀淮嬖冢狗⑾稚偈环ǚ肿哟┳啪俺涔哺删形シǚ缸锘疃谌褐谥性斐刹涣加跋臁S行┑胤接捎诰┳呕炻遥癫环郑婕倌驯妫涟哺删葱星谖瘢兴鹑嗣窬斓男蜗蟆9愦笕褐诙源朔从η苛摇H舜蟠碓诹烊舜笪宕位嵋樯弦蔡岢隽伺馈R虼耍匦氩扇〖峋龃胧┙饩稣飧鑫侍狻O滞ㄖ缦拢?br>  一、要严厉查处私自生产、仿制和销售警服(包括公安帽徽、符号)的厂家和个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生产警服的工厂进行一次清查,凡私自生产、仿制和销售警服的,应予取缔;对于经过批准生产警服的工厂,私自销售警服的,应按照[85]公发67号和[86]公发28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坚决制止社会上滥着警服的现象。凡是非法着装的,各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当场予以没收;对不法分子冒充公安干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惩处。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警服管理制度。警服是执法标志,一律不准外借,不准送给亲友子女穿用。对乱借警服给他人的公安干警,要进行批评教育;被人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取消其着警服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干警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违法乱纪或有其他严重问题被调离公安机关的,其警服一律收回,不许带走。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警容风纪教育,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公安干警除工作时间和执勤需要外,在休假期间不要着警服。对警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的,要及时检查纠正。武警执勤人员要按规定对警容风纪和非法着装的人员进行认真纠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十月底以前向公安部作一次报告,以后发现此类问题要随时纠正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