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国家储备棉花贷款的管理,完成储备棉花出入库(包括就地储备棉花及出口周转储备棉花)任务,保证储备棉花贷款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储备棉花,由商业部管理,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代管。储备棉花入库必须根据商业部和有关部、委、行的正式通知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农业银行接到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和有关部、委的联合通知后,供销社要积极落实货源,农业银行要积极组织资金,以保证储备棉入库任务的完成。
  三、各省、区、市供销社、农业银行分行要密切配合,用好管好储备棉资金。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动用储备棉和跨省、区、市轮换储备棉,由商业部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通知各地办理;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在省、区、市内轮换的储备棉由省、区、市供销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协商办理。
  四、储备棉出库办理托运手续后,供销社要按国家结算制度规定,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农业银行要加强监督,协助企业及时收回货款。
  五、各级供销社及所属棉花经营企业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家储备棉花。对擅自动用或超计划动用储备棉花的,其价款农业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国家也不负担这部分棉花贷款的利息。
  六、供销社为储备棉花向农业银行借的贷款,要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出库的储备棉花,收回货款要及时归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