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随着我国对外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的活动也有所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管理。最近我们发现,有的金融机构未经我行批准,擅自在境外设立机构,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严肃金融法规,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请你们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在境外设立机构(含独资机构、合资机构及收购或参股外资金融机构等)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于9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书面报送总行外事局(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保险分公司、中信公司及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按上述要求由各总行、总公司自查后,将自查结果报人民银行总行)。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未经我行批准而在境外设置机构的,责成该机构于今年9月底以前补办申请手续,我行将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如逾期不办申请手续,我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请你行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并向有关机构强调:今后凡属我国金融机构到境外设立机构,必须向我行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设立。违反规定擅自在境外设立机构的,我行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