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你厅闽公二[87]56号《关于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担任易燃、易爆物品守卫、巡逻、押运任务的保卫干部、经济民警,为避免使用枪支发生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可以按人数的三比一配备电警棍。
  (二)配备电警棍的保卫干部、经济民警在守卫目标和保卫对象受到暴力侵袭时,或在执勤中人身安全遭到犯罪分子威胁,必须实行正当防卫时,可以使用电警棍。
  使用电警棍前须进行口头警告,使用时应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致命伤害。
  (三)配发电警棍的注意事项:
  1.需要配备电警棍的单位应向市(县)以上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公安部指定的经销单位购置;
  2.对使用电警棍的人员,事先要进行 教育、训练,使其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3.电警棍系公用警械,只供执勤和训练中使用,其他时间不准个人佩带,严禁转借给非配备电警棍的人员使用;
  4.加强管理,严防丢失、被盗。配备电警棍单位应有专人统一保管;
  5.凡不按规定或非法使用电警棍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